汽车登记在被实行人名下被查封,案外人提起实行异议,称为了从事运营业务才将我们的汽车挂靠在被实行人名下,法院能对案涉汽车进行强制实行吗?
在不少人的理解中,到汽车管理机关对汽车进行登记即是对汽车所有权的登记。但依据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辆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辆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辆所有权登记。依据《民法典》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出售,自出货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辆作为一种动产,所有权转移生效的条件是“出货”,而不是“登记”,汽车和汽车钥匙都出货成功后即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在汽车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是一种公示方法,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对汽车所有权产生争议时,不可以单凭汽车管理机关的登记作出判断,还是要依据个案状况确定实质所有权人。
在办理汽车初始登记时应根据真实用户信息进行登记,借用别人信息进行汽车登记实质上是扰乱机动车辆登记管理秩序的违规行为,也给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埋下隐患。